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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体育app下载地址烟台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保障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发布日期:2023-11-27 10:34:12 浏览次数:

  日前,烟台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按照不低于公租房的标准进行装修,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

  《意见》提出,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保障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

  “十四五”期间,烟台统筹实物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房源6000套(间),租赁补贴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做到“应保尽保”。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应,烟台将通过盘活存量闲置房屋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收储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建设筹集?《意见》提出多种途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专业化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主体)将自持或收储的市场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主体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在满足相关要求前提下,可以地块、楼栋为单元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可将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用工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或区市政府同意,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单位自建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产业园区及周边、科研教育集中区、交通便利区域内规划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经市或区市政府同意,可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保障房在租赁住房中统筹安排,竣工验收后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并运营管理或由政府回购。

  此外,各区市也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需情况,将长期滞租的房源统一租赁作为公租房使用,租期一般不低于5年。

  《意见》对保障房的分配和运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保障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新市民申请保障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进行集中申请,各区市统一负责受理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区市纳入保障范围结合申请人意向和实物房源区位、数量、租金等情况统一进行轮候配租。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该园区、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保障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应当进行租金核减,减免额度按照租赁补贴的同等标准执行,减免期限最长为36个月,所减免的租金由各区市向出租人予以补助。保障房统一纳入平台管理,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3年。

  市场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房的,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3年;其他渠道筹集的保障房持续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房出租,也可依法依规根据筹集渠道分类申请退出。